(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权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都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不是由选民直接选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于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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