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积金法拍贷业务适用于人民法院对泰州市内个人住房组织的网络司法拍卖活动,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所属分中心(以下统称公积金中心)按地域管辖分别受理。
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条件的法拍房买受人,可在未付清全款前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二、公积金法拍贷业务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法拍房上拍时,执行法院应将法拍房所在地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机构的联系方式对外公示,方便竞买人咨询。
(二)在法拍房竞拍前,法拍房意向竞买人可携身份证、个人征信报告(含共同借款人)到公积金中心进行咨询、测算住房公积金可贷金额。公积金中心进行预审并出具《同意贷款意向函》,预审不作为贷款审核的最终依据,如最终买受人不能通过审核或审批贷款金额不足其申请金额,买受人应自行筹措资金按期向法院交付拍卖款项。
(三)法拍房拍卖成交后,由人民法院向买受人出具拍卖成交确认书、网络司法拍卖情况告知函。
(四)公积金中心依据买受人申请以及人民法院出具的拍卖成交确认书、网络司法拍卖情况告知函等受理公积金法拍贷业务,具体需要以下材料:
1、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
2、婚姻状况证明;
3、人民法院出具的拍卖成交确认书;
4、网络司法拍卖情况告知函;
5、银行出具的已付款证明;
6、买受人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个人信息表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业务办理电子码;
7、其他需要的资料。
(五)买受人提出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公积金中心完成审批程序及公积金承办银行完成与买受人的借款合同签订;签订借款合同次日,公积金中心出具加盖公章的贷款放款承诺书;人民法院根据贷款放款承诺书于3个工作日内出具拍卖、变卖成交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并通知买受人(抵押人)、公积金承办银行办理房产权属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
(六)买受人依据人民法院出具的司法文书,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房产权属转移登记及抵押登记办理;公积金承办银行协助抵押人办妥抵押登记,并将相关证明扫描进入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七)法拍房抵押权设立后3个工作日内,公积金承办银行通知公积金中心将贷款发放至人民法院提供的执行案款账户内。
三、买受人提出公积金贷款申请后,经审核买受人不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以及可发放贷款金额不足其申请金额的,公积金中心应立即告知买受人。
四、公积金法拍贷业务办理后,人民法院如撤销相关司法拍卖,应以书面函件形式通知公积金中心,并积极配合做好贷款退还结算工作,期间所产生的贷款利息由买受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