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苏泰泰〕应急罚〔2025〕32号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2025.12.12
处罚内容:2025年9月28日,泰兴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省应急管理厅大数据比对结果,对江苏常隆农化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核查发现:该单位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叔丁醇经营,2025年2月26日开票销售28.135吨,金额74694.69元,价税合计84405元;2025年3月19日开票销售25.74吨,金额68336.28元,价税合计77220元;2025年4月10日开票销售28.352吨,金额75270.8元,价税合计85056元;2025年6月24日开票销售28.23吨,金额74946.9元,价税合计84690元。
罚款金额(万元):10.75
违法行为类型: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类违法
违法事实:2025年9月28日,泰兴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省应急管理厅大数据比对结果,对江苏常隆农化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核查发现:该单位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叔丁醇经营,2025年2月26日开票销售28.135吨,金额74694.69元,价税合计84405元;2025年3月19日开票销售25.74吨,金额68336.28元,价税合计77220元;2025年4月10日开票销售28.352吨,金额75270.8元,价税合计85056元;2025年6月24日开票销售28.23吨,金额74946.9元,价税合计84690元。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
处罚机关:泰兴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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