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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分别发布一起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执法典型案例。 湖南长沙岳麓区某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擅自改装尾气分析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案情简介
2025年4月29日,根据上级交办问题线索,长沙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在该公司检测车间柴汽一体二号检测线操作室查获涉嫌作弊遥控器一个和主板有作弊功能的排气分析仪一台。通过侦查实验、查看视频监控和司法鉴定,发现该公司故意修改监测设备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破坏长沙市机动车检验数据采集传输系统功能,在检测数据传输过程中采取无差别修改被检测车辆排气浓度的方式对一千余台车辆进行检测,并出具检验结果合格的报告,违法所得达十余万元。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19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涉嫌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长沙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2025年8月18日作出刑事立案决定,并对3名犯罪嫌疑人实施刑事拘留。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典型意义
机动车检验机构本应是环境守护者。它们以数据为武器,以标准为准绳,在机动车与大气环境间筑起一道坚固屏障,其检测数据的真实、准确,直接关系到机动车污染治理成效,关乎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的成效。部分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利用放宽检验标准、替车检验、使用作弊器、篡改伪造检验报告、擅自改变检验关键条件等弄虚作假方式,帮助超标车辆实现“假达标”,不仅损害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还严重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此案的办理,对机动车检验机构违法行为形成强大震慑,充分体现了湖南省打击机动车检验机构弄虚作假违法行为的坚定决心,为打好移动源污染防治标志性战役提供有力执法保障。
案情简介
2025年4月1日,鹤壁市生态环境局浚县分局执法人员根据省厅交办线索,对浚县腾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通过调阅河南省机动车环保监测监控平台数据发现,该公司于2024年9月对豫F****9、豫F****6、豫F****8三辆重型柴油货车检测时,外检照片中显示车辆污染控制装置温度传感器存在垫高痕迹,外检记录却均为“合格”,并出具“检测合格”的《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8.2.6“所有针对污染控制装置的篡改都属于排放检验不合格”的要求。同时发现,该公司于2024年11月27日对豫A****U小型汽车检测时,在该车辆具备使用简易瞬态工况法检测的情况下,擅自将检测方法改变为双怠速法,不符合《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的要求,并出具了“检测合格”的《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
查处情况
浚县腾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鹤壁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6月23日对该公司罚款122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来源:湖南生态环境 河南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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