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肉制品生产经营行为的 提醒告知书 为筑牢食品安全防线,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肉案子”安全,针对肉制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虚假宣传等问题,市市场监管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整治行动,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肉制品违法行为。现就规范肉制品生产经营行为提醒告知如下: 一、养殖屠宰环节 1. 严禁违法使用“瘦肉精”等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化合物。 2. 严禁注水、注药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3. 严禁在定点屠宰场所外私屠滥宰。 4. 严禁非法买卖、伪造、转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二、生产加工及经营环节 5. 严禁生产、经营存在添加非食用物质、农兽药残留超标、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情形的肉类产品。 6. 严禁收购、贮存、销售、加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肉类。 7. 严禁在肉制品加工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如使用鸡鸭肉冒充牛羊肉、以其他畜禽血产品假冒鸭血制品、使用未切除“三腺”、病变淋巴结及病变组织的“槽头肉”等生产加工食品,欺骗消费者。 8. 严禁未按规定索取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9. 严禁未经许可或备案从事肉制品生产加工以及销售来源不明的熟食、卤味等肉制品。 10. 严禁加工、销售未经检验检疫走私入境的冻品肉。 三、餐饮服务环节 (烧烤店、火锅店、大排档等) 11. 严禁采购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走私冻肉。 12. 严禁采购、制售假冒牛、羊、驴等肉制品。 13. 严禁非法使用亚硝酸盐,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四、网络销售环节 14. 严禁在网络交易平台或直播间对肉制品进行虚假宣传。 15. . 严禁销售“三无”、“山寨”等假冒伪劣肉制品。
来源:泰兴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