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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兴一女子在某APP上买包未发货不退钱?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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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李女士在一APP上下单了一款羊皮中号短柄可折叠手提单肩包,该商品标价4039元,折扣后李女士通过支付宝账户实际支付价款333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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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女士成功下单后满心欢喜,期望能够早日背上这个小皮包。

可一周过去后,
APP后台显示已收款,但却迟迟不发货,于是李女士取消了该订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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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单虽已成功取消,但APP后台却不退还货款,李女士无奈之下,只好在全国12315平台上投诉该APP的运营公司A。后经市场监管局反馈,A公司已同意近期为消费者退款,但实际上A公司一直仍未退款。

今年3月,李女士再次与该平台客服联系,客服回复已加急反馈并催促尽快处理,一定会给李女士打款,让李女士再等等。

此后,李女士仍未收到退款,遂诉至我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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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认为,本案是一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李女士在该APP下单购买皮包时,就已与A公司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依约履行。李女士支付货款后,因迟迟未发货取消订单并申请退款,根据李女士提供的全国12315平台投诉单截图及客服回复可以证实,双方协商一致同意退款,但A公司并未如期向李女士退款。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于李女士提交取消订单并申请退款之日起已解除,A公司应当及时履行退款义务。
A公司未履行退款义务,已构成违约。故对李女士主张要求A公司返还货款333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我院经审理查明后判决,
A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李女士货款333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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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十一已经来临,各大电商平台凭借“打骨折”的优惠力度吸引了不少人的眼球,但是我们在下单购买时,还需谨慎小心,最好对商家主体信息、商品质量、数量、品牌、样式、售后等重要信息进行认真了解后再下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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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泰兴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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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色郁金香 来自手机 初出江湖 2023-11-14 15:5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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