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事实:
当事人涉嫌违规收取供水计量装置费用:
1、自2021年3月1日至2023年5月底,当事人通过包工包料方式向33家用户进行供水施工,其中共向26家用户提供供水计量装置并收取供水计量装置费用,费用合计479535元。具体收费情况见当事人提供的《2021年3月1日后用户水表、流量计统计表》。
2、上述26家用户除****的工程款尚未结算外,其余25家已全部结清。经统计,当事人实际收取的费用共计454935元。
3、上述26家用户中有8家存在当事人应用户需求安装备用计量装置的情况,当事人收取备用计量装置费用合计172580元。
4、根据2021年3月1日施行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二、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六)其他各类收费……严禁向用户收取水电气热计量装置费用。”和“四、严格规范价格收费行为:(一)明确可保留的收费项目。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设施产权分界点以后至用水用电用气用热器具前,为满足用户个性化需求所提供的延伸服务等,应明确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允许收取合理费用,实行明码标价”。当事人作为供水企业,除应用户需求安装备用计量装置允许收取合理费用外,其余收取的供水计量装置费用共计282355元为不合理费用,违反规定收取的282355元应当认定为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结果:
没收违法所得282,355元。
来源:信用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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