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星在王某经营的便利店玩耍时被猫抓伤,小星的母亲第一时间带小星打了疫苗,后找到王某协商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于是小星母亲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疫苗费990元、交通费180元,合计1170元。
被告王某辩称,小星是被流浪猫抓伤,而自己与流浪猫之间并不构成喂养、饲养或者管理关系,所以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是小星主动逗猫,这才引起流浪猫的攻击。
经法院审理查明,王某虽可能基于爱心才提供食物和活动场所给流浪猫,但这实际已履行了动物原有管理人的管理义务,基于无因管理理论,王某应当履行与动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样的管理责任,具有流浪猫管理人的主体身份,对其管理的动物造成的他人的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且从被告提供的监控视频来看,被告在其房屋的庭院内确实摆放饲养器皿,故对被告辩称其不属于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同时根据事发时的监控显示,原告虽被猫抓伤,但与自身存在的过错及其监护人监护不力均有一定关系,故原、被告对原告被猫抓伤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结合客观情况,法院最终认定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关爱流浪动物本是爱心之举,我们应该继续倡导这样的善举,但要在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让救助动物的善良好意得以表达。
在这里想提醒大家,投喂流浪动物一定要谨慎,还要做好应尽的管理职责,不要威胁到社会公众的人身安全。对于流浪动物,正确的处理方式是将其送往专门收容机构,或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收养,通过圈养等方式防止其对他人造成损害。 来源:泰兴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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