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泰兴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市支公司与被执行人丁某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丁某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法院于2021年4月16日对被执行人丁某发出限制消费令。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开展打击被执行人违反限高令乘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丁某的出行情况赫然出现在《违反限高令乘机人员名单》中。
泰兴法院立即核实相关情况,确定丁某存在违法情形,应予惩戒。经传唤后,丁某迫于执行压力,对违反限高事实供认不讳。根据丁某的行为情节,泰兴法院决定对其处以20000元罚款。丁某表示对罚款决定无异议,自愿接受处罚,并当场缴纳罚款。
什么是限制消费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违反限制消费令有什么法律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泰兴市人民法院在此提醒“限高人员”,“限高令”的法律威严决不容许被挑战,任何规避“限高令”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惩罚,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唯有自觉依法履行法院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才能为自己“解缚!”
来源:泰兴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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