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弄虚作假领域典型案例
为严厉打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弄虚作假行为,切实维护制度的严肃性,我省查处了一批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弄虚作假案件。为巩固专项整治行动效果,扩大查处环境违法问题震慑效应,现将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苏州市某通讯发展实业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弄虚作假案 【案情简介】 根据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系统发现的线索,2023年8月8日,苏州市吴中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苏州市某通讯发展实业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执法检查。经查明,该单位年加工PCBA电路板60000PCS项目已于2023年6月26日通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但环评文件要求设置的一座60m3应急事故池以及雨水排放口雨水截止阀等环境保护设施均未建成,该单位仍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中提出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结论进行了上网公示,上述情形已构成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 【查处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20万元,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罚款5万元。 【启示意义】 建设单位作为自主验收的责任主体,应按照相关法律规范组织验收,确保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并对验收内容、结论和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 案例二、盐城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弄虚作假案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8日,盐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在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系统平台巡查发现的线索对盐城某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经查,该单位环评及验收材料载明设置有2个废气排口,实际设置有3个废气排口,环评及验收材料载明漆面人造生产线建设有2条,但实际只建设了1条,环评及验收材料载明设置2个一般固废仓库,但现场未发现建设一般固废仓库。该单位竣工验收监测报告表载明2022年12月20日、21日产能均满负荷生产,但调阅生产台账发现部分生产线未生产,并且检测机构当天也未到该单位进行采样检测。 【查处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盐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27万元,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罚款5万元。 【启示意义】 建设单位应做好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保设施自主验收工作,认真落实“三同时”环境保护制度。第三方机构、环保行业专家要增强责任意识,坚守职业操守,不要为了完善相关手续而“走过场”敷衍了事,更不要帮助建设单位弄虚作假,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案件三、江阴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弄虚作假案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21日,无锡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江阴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信访调查,发现该单位主要从事集成电路的封装测试,其“年新增1.2亿只大功率半导体元器件技改扩能项目”、“年产60亿颗集成电路封装扩能项目”分别于2021年5月和2022年9月通过自主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查,该单位上述两个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报告中记录的生产工艺与客观实际严重不符,遗漏了“表面处理”这一关键工序;验收监测未记录实际排水量,未按规定直接以水污染物实测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存在伪造或篡改关键信息、关键内容缺失等两种情形,构成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 【查处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无锡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对该单位处罚款33万元,对直接责任人处罚款8万元。 【启示意义】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的责任主体是建设单位。实际过程中,大部分企业把自主验收工作交由环保公司负责,部分企业为了尽快投入生产,在未能达到验收标准或监测不达标的情况下,要求第三方环保公司采取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验收,而第三方公司盲目追求经济利益,帮助企业弄虚作假、蒙混“过关”,严重扰乱第三方环保服务市场秩序,应予严厉打击。 案例四、南京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弄虚作假案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27日,南京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南京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通信元器件生产制造项目已于2022年3月4日自行组织通过竣工环保验收,该项目验收意见载明的废气治理设施内容与实际的废气治理设施情况不一致,存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弄虚作假的情况。经查,该项目验收监测报告表编制单位表示验收意见是根据建设单位提供内容编制,建设单位验收时未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情况。 【查处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南京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对该单位处罚款24万元,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罚款5万元。 【启示意义】 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是生态环境领域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各建设单位应强化主体责任意识,积极主动、全面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自身产排污状况和环保措施落实情况,在验收过程中与第三方服务机构充分沟通,严格把关,杜绝“包办服务”思想,避免验收“走过场”行为。 案例五、泰兴市某商砼有限公司项目环保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案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14日,泰州市泰兴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泰兴市某商砼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建有两条混凝土生产线,配套建设有两套脉冲除尘装置,其中西侧混凝土线进料口和运输带中间分别设置一套脉冲除尘装置,东侧混凝土线未设置脉冲除尘装置,与验收意见中两条线进料口分别设置一套脉冲除尘装置不符。该单位负责人辩解称,因东侧混凝土线不常使用,故完成验收后,将东侧进料口的脉冲除尘装置移至西侧混凝土线运输带中间。经进一步调查发现,验收监测报告中有组织废气采样点位示意图显示验收时除尘装置布置点位与当日检查时一致,与验收意见描述不符。 【查处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二十三条第一款,泰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30万元,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罚款5万元。 【启示意义】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由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变为建设单位自主开展以后,一些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重形式走过场,一些验收监测单位责任心差、能力水平不高,验收弄虚作假问题时有发生,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管中要切实加大自主验收弄虚作假行为的惩治力度。
来源:江苏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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