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健康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多部门发布关于印发《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通知明确了家庭托育点的收托人数以及婴幼儿人均建筑面积等方面的规定。
通知要求,家庭托育点,是指利用住宅为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场所。每个家庭托育点的收托人数不得超过5人。家庭托育点每1名照护人员最多看护3名婴幼儿;家庭托育点婴幼儿人均建筑面积不得小于9平方米。家庭托育点名称中应当注明“托育”字样,在服务范围及经营范围中明确“家庭托育服务”。举办营利性家庭托育点的,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申请注册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家庭托育点登记信息推送至同级卫生健康部门。此外,家庭托育点应当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对婴幼儿生活和活动区域进行全覆盖监控,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90日。(央视新闻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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