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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⑬丨某电镀厂危险废物管理台账未如实记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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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2年5月15日,泰州市海陵生态环境局对某电镀厂进行夜间执法检查。经查,某电镀厂主要从事电镀加工、制造销售摩托车配件等,主要生产工序为电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在2022年5月9日之后无危险废物产生记录,但镀金车间南侧墙角现场堆放有大量近期产生的过氧化氢、柠檬酸、盐酸等药剂空瓶,该企业未对上述废包装物如实记录。

【办理结果】

    2022年5月18日,泰州市海陵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未如实记录危险废物管理台账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2022年5月31日,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22年7月14日,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壹拾万元。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典型意义】

    通过夜查发现企业环境违法行为,有利于提高企业对环保工作的重视程度,加大企业对危废的管理力度,提升企业危废源头管理意识,做好危废的规范处置工作。




来源:泰州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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