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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⑪丨姜某擅自倾倒、堆放、丢弃工业固体废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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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16日,我局对高港区进行检查,发现兴旺路与永盛路交叉路口填埋有大量工业垃圾。2021年12月24日我局对姜某调查询问,发现姜某擅自倾倒、堆放、丢弃工业固体废物至泰州丰泰新材料有限公司对面空地。



【办理结果】

    姜某擅自倾倒、堆放、丢弃工业固体废物至泰州丰泰新材料有限公司对面空地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022年1月18日,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拟处罚款。2022年2月16日,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作出处罚决定,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拾万元。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群众信访举报查实的固废案件,该案件当事人手段隐秘,找到一块人烟稀少的空地倾倒固体废弃物,我局在接到群众举报后第一时间赶往现场,固定证据,并进行一系列调查,最终理清案件事实,对当事人姜某进行处罚。本案件的典型之处在于重视人民群众的信访举报,并及时办理。行政机关有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职责,群众在一些日常生活中往往能发现一些行政机关无法发现的违法行为,所以在面对人民群众信访举报时要及时、耐心、快速地处理。





来源:泰州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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