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中文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 便民服务
  • 关注我们
  • 社区新手

以案释法⑥丨某公司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复制链接]
以案释法⑥丨某公司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微信图片_20230306152739.jpg

【案情简介】

    泰州市姜堰生态环境局2022年4月6日在对“黄村河河面颜色异常”问题进行溯源排查时,发现某模塑科技有限公司西门外西侧雨水窨井盖周围地面有黑色痕迹,该公司废水处理设施东侧雨水窨井周围地面有黑色残液及黑色残渣。该公司废水处理设施处有工人正在冲洗地面,有黑色液体从废水处理设施车间流入厂内废水处理设施东侧雨水窨井,并沿厂内雨水井管道流入厂外西侧雨水窨井,最终通过雨水管网排放至黄村河。泰州市姜堰生态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现场对该公司废水处理设施东侧雨水窨井、废水处理设施原水池、厂外西侧雨水窨井等进行采样。经监测:该公司废水处理设施东侧雨水窨井内废水总氮为17.6mg/L(标准为15mg/L),色度为2000倍(标准为50倍),均超标;该公司厂外西侧雨水窨井内废水总磷1.18mg/L(标准为1.0mg/L)、总氮为23.8mg/L(标准为15mg/L)、色度为2000倍(标准为50倍),均超标。

【办理结果】

    2022年4月14日,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该公司纸塑成型机配电箱、溶解系统配电箱予以查封。2022年7月12日,泰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下一步将依法将案件材料移交公安局,对直接责任人实施行政拘留。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利用雨水排放口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案例,将地面冲洗废水直接从雨水管网排放,反映出了企业环境保护责任落实不到位,忽视环保工作。当前,姜堰区全域治水三年行动计划正在如火如荼的推进当中,入河排污口整治是其中的重要环境,生态环境部门在日常巡查时,要特别关注园区、企业雨水管网、雨水沟、雨水井及入河雨水排放口水质情况,发现异常,及时通过表观特征和管网走向锁定污染源,必要时开展监测确,确保雨水排放口“晴天无水流,雨天水不超”,杜绝企业利用雨水排放口排放水污染物。


来源:泰州生态环境

分享至 : QQ空间
收藏

0 个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中文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