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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③丨某公司废气超标排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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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废气超标排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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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某轧辊有限公司主要从事铸钢生产,主要设备:电炉、AOD炉各一台、退火炉、大小车床6台;生产工艺:废钢→冶炼→精加工→产品。冶炼炉、精炼炉均使用电能,熔炼工段生产过程中有烟尘产生,配套安装了布袋除尘设施。

    2021年11月14日夜间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公司铸造车间正在生产中,电炉、AOD炉正在使用中,配套的布袋除尘设施正在运转,随即我局委托江苏省环保集团监测监控公司对该公司废气排放情况进行了监测。12月8日我局向该公司送达了检测报告,根据检测报告结果显示,监测期间该单位废气排口低浓度颗粒物排放浓度为27.5mg/m³(标准为20mg/m³),超过《江苏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19)排放标准。   

【办理结果】

    我局于2022年1月5日向该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该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该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但于2022年1月8日提出陈述申辩。就该单位提出的陈述意见,我局依法召开了局案审会,我局认为:该单位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考虑到该单位积极整改且整改资金投入较大,故酌情采纳该单位陈述意见,同意从轻处罚。

   经局案审会审议,我局决定对该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壹拾万元;同时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法律适用】

    该单位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典型意义】

    企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认真学习法律法规知识,不要触及法律的底线。当前,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已迎来最为艰难严峻的时刻,面对繁重复杂的工作任务,生态环境系统上下迅速行动,群策群力、群防群治,以坚如磐石的决心、坚韧不拔的毅力、实干苦干的作风,坚决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本案中对于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采取零容忍态度,在处罚的同时做好后督察工作,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到位,在推动企业积极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社会责任以及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方面,具有良好的社会导向。



来源:泰州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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