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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兴人社】工伤职工就医及转诊转院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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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伤治疗
我市用人单位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泰州市内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就医;职工在泰州市外发生工伤的,可就近选择事故发生地医疗机构治疗,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我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工伤人员的伤情及救治医疗机构情况,并在伤情稳定后及时转回我市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继续治疗。

二、工伤转诊
工伤职工确因泰州市范围内协议医疗机构条件所限需转泰州市以外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治疗的,应遵循“先省内后省外”、“转上不转下”的原则,由本市二级及以上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意见,经我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后,可办理转诊转院申请,备案有效期6个月。办理渠道如下:

01   线上办理
登录“江苏人社网办大厅”,点击“社会保险-工伤保险服务-工伤异地居住(就医)申请”,按要求上传《江苏省工伤保险异地就医备案表》及《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进行办理。
微信图片_2026-02-04_160552_167.jpg

02   线下办理
填报《江苏省工伤保险异地就医备案表》及《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至我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三、异地就医
因工作或生活需要长期居住在泰州市以外的工伤职工,应提前办理异地就医申请手续,经我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后,可选择不超过三所长期居住地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备案有效期12个月。办理渠道如下:

01   线上办理
登录“江苏人社网办大厅”,点击“社会保险-工伤保险服务-工伤异地居住(就医)申请”,按要求上传《江苏省工伤保险异地就医备案表》及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办理。
微信图片_2026-02-04_160635_102.jpg

02   线下办理
填报《江苏省工伤保险异地就医备案表》,至我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异地长期居住工伤职工,居住地为户籍所在地的另须提供户籍相关材料,居住地为非户籍所在地的须提供居住证、村(居)委会证明等长期居住佐证材料;常驻异地工作工伤职工,另须提供常驻异地工作的佐证材料(参保地工作单位派出证明、异地工作单位证明、劳动合同等)。

四、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查询方式
1、“电子社保卡”APP或者小程序中搜索“工伤保险医疗机构查询”模块,选择所属行政区划、输入协议机构名称查询。
2、登陆“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在“工伤保险”模块的“医疗机构查询”中,选择所属行政区划、输入协议机构名称查询。

查询网址:
https://si.12333.gov.cn/309089.jhtml

五、特别注意
1、在非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进行非急救性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2、未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转外就医或长期异地居住就医产生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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