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要因地制宜地重新分地
基于“公平”角度,“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需要进行一次科学精确的重新分地,理由如下。
其一,从宪法角度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农村土地实行集体所有制。集体所有制设立的初衷是保障每一位农民公平享有本集体的土地,这是宪法赋予每位农民的权利。但是,在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制的推行过程中,包括第一轮15年、第二轮30年的周期中,中国实行的是“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死办法”,虽然能做到起点公平,但农村人口的动态变化导致集体所有制的制度机理和承包土地的政策实践形成了冲突,且随着时间积累,这种矛盾会不利于全体农民实现共同富裕。
其二,从历史角度看,一些地区在第一轮土地承包到期后,没有重新分地,而且在第二轮承包的30年中,已经有很多人离开了集体经济组织,如自然死亡、出国、举家进城、售卖承包地(不正规合约)、易居其他村集体等。这类人群已经主动放弃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权,承包地应及时收归集体,由原集体经济组织来统一安排。同时,集体经济组织在30年中又新增了很多成员,如结婚生育的新增人口、二轮承包没有分到承包地的待分地人口等。按照国家法律规定,他们也享有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权,理应通过重新分配获得属于自己的那一份承包地。综上,以上情况导致现在农村存在“有人无地”和“无人有地”两个极端现象,尽管比例不高,但随着再延长30年的时间积累,这个极化现象会不断加重,亟待第三轮土地承包时进行破解。
其三,从理论角度看,“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是对过去“生不增、死不减”政策的延续,这从情理、法理上都说不过去。从第一轮15年到第二轮30年的土地承包期限,整整45年的时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结构在城镇化和城乡人口流动的背景下,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如果再简单继续改革开放之初的制度规则,就不能很好地解决当下存在的问题。这就需要国家政策制定者攻坚克难,再创一个“公平”与“效率”兼顾的“新政策”,而非简单延续到期后再延长30年的“老政策”。
其四,从实践角度看,承包地已成为农民的一项财产性权利,且当前的这种权利是单向的,没有义务性对价支出。在第一轮和第二轮部分时间的土地承包期限中,农民承包集体组织分配的土地是需要支付对价的,即承担集体组织成员的一定义务,如每年需要交纳农业税。自从2006年始,中国取消了延续2600多年的皇粮国税后,土地成为农民的单向权利资产。面对这个“诱人的资产”,理性的农民家庭至少可以做出以下三种选择:一是尽可能多地获得承包土地,因为这项政策“30年不会变”甚至“以后更久都不会变化”,这就意味着自己家族世代可享受这种“单向权利”;二是有了这种类似“私有”的财产权利后(超出法律规定最长租赁期限20年),农民可以自主支配这项财产,如想种地自己就能种地,不想种地就把地流转给别人,获得土地流转的租金;三是这种制度惯性一旦形成,将来就很难打破,既然农户承包的土地长久地成为一项单向的不需要支付对价的财产性权利,那么这种权利在实践中完全是可以交易的,极有可能在农村土地市场上形成一种私下“买卖”承包土地的不良风气,届时农用地的“小产权”也可能会随之出现。来自: Android客户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