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5起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新闻敲诈和假新闻犯罪典型案例,为检察机关依法办理编造虚假新闻实施敲诈勒索、冒充记者实施的新闻敲诈等犯罪案件提供办案参考。其中,由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宋某敲诈勒索案入选典型案例。
“某某学术车”系医药行业圈内知名公号,主要发表药企爆料文章。被告人宋某是该微信公众号创始人、管理员。2021年1月至10月,被告人宋某为牟取不法利益,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某某学术车”上发布江苏、河北等五家医药企业的不实或负面信息,在主动联系被害单位称可以删帖或者被害单位主动联系要求删帖时,要求企业签订“公关服务协议”并支付服务费用,否则拒不删帖,迫使被害企业以“公关费用”等名义支付钱款,并承诺删除负面信息、在合作期限内不再发布负面信息等从而降低对企业的负面影响。
宋某以上述方式向被害企业索取共计人民币153万元。其中,被害企业A、B、C均系江苏大型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被害企业D、E分别系河北、山东大型制药支柱型企业集团、上市公司。
该案系网络“大V”以舆论监督之名,胁迫国内知名上市公司、民营药企,实施新闻敲诈行为,地域波及面广,行业影响恶劣。2021年11月18日,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以宋某涉嫌敲诈勒索罪立案侦查。
经公安机关商请,海州区检察院派员提前介入侦查,重点从两个方面引导取证:一是从合同签署的提议方、删除相关负面文章的时间节点、沟通的具体内容等方面还原双方协商的真实过程,查实宋某实施了胁迫行为;二是核实被害企业是否有网络宣传的业务需求、宋某是否实际提供宣传服务等以确定“公关服务协议”的实质属性。2022年1月14日,海州区检察院依法对宋某以涉嫌敲诈勒索罪批准逮捕。
审查起诉阶段,围绕宋某的行为是市场交易还是涉嫌犯罪、是敲诈勒索还是强迫交易的争议焦点,检察机关通过对比发布虚假、负面信息的节点与索要财物的节点,协商前后发布信息的频率与数量,证实宋某某通过自媒体平台发布“药企黑幕”等不实、负面信息,以“爆料”为由扩大影响力,通过明示、暗示等各种方法对企业进行威胁,并持续发帖,迫使企业支付“公关费用”才予以删帖。
此外,检察机关查明宋某未提供实质对价服务。通过补充调取被害企业往期签订的公关服务协议、宣传合同,查明企业正常经营中需要的合同价款、服务事项、提供服务主体,确认该案中删帖合作行为并非药企所需的正常交易行为。
宋某明知发布信息的虚假性。通过调查宋某的从业时间和工作经历,发现其曾长期从事医药行业,具备核实信息真实性的能力,却未核实从网络获取的企业负面信息的真假。通过调取聊天记录,发现其明知平台发布的“药企黑幕”信息的虚假性,却主动发布不实、虚假信息迫使企业支付财物以实现非法牟利。
2022年6月24日,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宋某涉嫌敲诈勒索罪向海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庭审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宋某向五家药企索取钱款是一种商业行为,涉案企业联系宋某并没有对所谓胁迫产生任何恐惧心理,也并非基于恐惧心理才交付钱款,宋某没有非法占有钱款的目的,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辩护意见。
对此,检察机关有针对性地依法举证质证、准确指控犯罪:一是商业行为的本质是交易,交易的前提是自由、平等、互惠,被迫签订的无实质服务的“公关服务协议”,并未提供实质性服务,合作协议只是掩饰犯罪行为的“幌子”,本案不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二是宋某发布的信息对被害企业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宋某明知企业的压力并借机提出签订所谓的“公关服务协议”,后既未提供实质服务,且所谓的协议服务也并非企业所需,企业支付财物系基于胁迫。法院经审理,依法采纳检察机关指控意见和量刑建议作出判决。
2023年12月28日,海州区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并责令退还被害企业损失共计人民币一百五十万余元。被告人宋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24年4月16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针对办案中发现的“有偿删帖”“爆料要挟”等抹黑、侵害企业问题,检察机关会同网信部门、公安机关等单位,对自媒体运营情况联合开展风险排查、专项打击违法犯罪活动,跨区域推动平台落实法律法规中的“信息来源标注”“争议信息标签”等监管功能,净化网络空间。落实推进“检察护企”专项行动,建设“护企实体警示教育基地”,与涉案企业建立常态化联络机制,发放检察长联络卡,向企业制发法律风险提示函,帮助企业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新闻来源:新华日报·交汇点/江苏舆情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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