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管理办),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购房补贴面积标准作如下调整:
自2024年12月1日起,个人或家庭在我市城区购置新建商品住房可享受购房补贴:购买建筑面积140平方米及以下的给予房价款总额(不含储藏室、车位、车库、阁楼的价款)1%购房补贴、14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房价款总额(不含储藏室、车位、车库、阁楼的价款)1.5%购房补贴。
2024年12月1日(不含)前已缴纳契税的购房人,购房补贴仍按原政策进行发放。购房补贴政策截止期限(2025年2月28日)等其他内容不变。
特此通知。
泰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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